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第二节 建议的交办与办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意见或要求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