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第二节 建议的交办与办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填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反馈表》,并于十日内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