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议案的督办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建议的督办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