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建议由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共同办理的,会同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属于政府系统的,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