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第一节 议案的交办与办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办理议案时,应当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议案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