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议案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议案办理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对跨年度办理的议案,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