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二章 提出与审议/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第十条有效代表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议案。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致使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