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