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