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在未实行雨、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过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