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接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按照规划和水量排放要求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