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和市、区人民法院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研究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