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