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三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再次进行调解;(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