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