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四条有效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单位、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