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当事人可以到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