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口头或者书面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