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口头或者书面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