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是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