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是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