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下列民间纠纷:(一)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三)土地承包、生产经营纠纷;(四)劳动争议纠纷;(五)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其他纠纷。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