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下列民间纠纷:

(一)婚姻、家庭、邻里纠纷;

(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

(三)土地承包、生产经营纠纷;

(四)劳动争议纠纷;

(五)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其他纠纷。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