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隐患治理及危险房屋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存在明显险情需要迅速采取措施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需要隔离、封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