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房屋出现下列安全隐患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治理:
(一)建筑物外墙体开裂、鼓胀、脱落;
(二)房屋结构变形、断裂、位移;
(三)房屋受力结构件的材料严重风化、腐朽;
(四)房屋出现倾斜、连接构件脱离或者失效、受力构件断裂;
(五)因荷载变化造成房屋结构受到破坏。
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征兆明显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及时进行治理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排除隐患,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没有责任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排除隐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