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三十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对鉴定工作予以配合,提供房屋档案资料以及必要的现场鉴定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