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鉴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未实行物业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