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且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劝阻并及时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或者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