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屋结构拆改申请不予批准:(一)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二)房屋已经列入征收范围的;(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四)经鉴定,拆改影响房屋安全的;(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