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屋结构拆改申请不予批准:

(一)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房屋已经列入征收范围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经鉴定,拆改影响房屋安全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