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施房屋结构拆改应当符合批准文件的内容、范围。拆改中,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

需要变更、新增拆改部位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