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要件齐全、符合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