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未实行物业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所有权为公产、自管产、拨用产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