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所有权为公产、自管产、拨用产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