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设计、消防设计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图示)告知购房人。房屋在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不得向受让人或者承租人隐瞒房屋安全缺陷信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转让(出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设计、消防设计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被查询人应当配合查询。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