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已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退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会同建设、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做到摊位入室经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