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施工单位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的,应当在占用前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围挡并设置标志。

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和残土,修复被损坏的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按照统一标准铺装建筑物前临街裸露地面,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