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干道红线6米,距次干道红线4米以内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经营性设施的;

(三)占压地下管线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凸出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的;

(六)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七)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和宾馆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八)可能对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

(九)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覆盖交通标线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城市环境或者和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