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但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