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方可占用。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每逾期1日,按欠缴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