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