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