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见附录。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