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告之处理结果;依法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