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犬类留检场所。犬类留检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犬类留检场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