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予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