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严密监控,依法确定禁止饲养犬只和强制检疫、免疫的区域。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