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管理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有明示标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