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三至七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