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一)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四)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其资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