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以及印发明白卡和入户告知等形式公布村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村民议政日、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