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一)对公布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答复;(二)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本村有关财务帐目、凭证;(三)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