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