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制订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的项目、配水、经费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