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制订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的项目、配水、经费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